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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以委托人隐瞒为由意图收回安置房,冠领律师凭关键证据一举驳回

2023-12-29 16:01: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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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燕的姥姥曾承租了一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公房,后因房屋衰朽,难以修缮,聂燕在公房旁边搭建了五处自建房用于居住或出租。2004年11月时,当地开展危旧房屋改造项目,但双方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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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立诚公司接手了该拆迁项目,与聂燕经谈判后签订了《外迁住房协议》,约定拆除聂燕原有的房屋后,将她外迁安置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处房屋。订立协议后,聂燕交付了旧房,并入住了新房。但此后立诚公司拒不配合她办理外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导致她女儿无法上学。

  聂燕经多次联系后,立诚公司均未加理会。无奈之下,聂燕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强燕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相关文件后,与立诚公司联系询问其拒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立诚公司回复称:聂燕恶意隐瞒了承租公房的性质,她姥姥承租的是工商业用房,非住宅性质,根据拆迁政策,不能获得两套外迁房的拆迁利益,且聂燕还隐瞒了承租公房上尚有其他人户口的信息,未提交任何房屋权属凭证便签订了协议,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协议应属无效,这才停止为聂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冠领律师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调取了该征收项目的相关文件,根据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未发现工业性用房与住宅房屋的补偿利益有什么区别,立诚公司所谓“损害国家利益”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冠领律师还敏锐注意到,双方签订的《外迁住房协议》中写明了被拆迁公房的面积,如果不是事先核准过房屋权属凭证,立诚公司又是从哪里得知这一重要数据呢?其所称聂燕隐瞒云云,都不过是在拆迁旧房后又想收回新房的借口罢了。

  冠领律师随后代理聂燕向法院提起诉讼,立诚公司则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外迁住房协议》无效,由聂燕返还两套外迁房。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首先,立诚公司作为拆迁公司,审查被拆迁人户籍登记情况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凭证,本就属于它应尽的义务,无论聂燕是否提交,立诚公司均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主动核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但由于其工作疏忽未予以核查,立诚公司存在过错。

  其次,聂燕与立诚公司签订的《外迁住房协议》中,明确记载了被拆迁公房的面积,显然是早已核查过被拆迁公房的权利凭证,其主张聂燕签约时未提交权属凭证与事实不符。

  最后,根据立诚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提交的细则,显示并不存在“外迁房屋”的安置方式,可见聂燕与立诚公司订立《外迁住房协议》是基于双方协商,该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确认其有效。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聂燕与立诚公司订立的《外迁住房协议》有效,立诚公司限期配合聂燕报送办理两处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驳回立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聂燕如愿落户新居,女儿的上学问题也顺利解决。本案因旧房历史久远,当事人难以提供权属凭证,差点被对方以其无权签订协议而收回拆迁利益,几乎陷入旧房、新房两空的窘境。冠领律师巧妙规避自证陷阱,抓住对方证据漏洞,反推还原了案情事实,展现了深厚的办案功力。(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