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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将个人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2024-01-02 10:43: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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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同意离婚,但孩子的抚养权要归我,不仅如此,房子也要分我一半!”

  对于妻子沈月新的要求,王宇轩只觉得是无理取闹。虽然房本上写了两人的名字,但却是婚前购买,在他看来属于个人财产,对方一口气要求分割50%无疑是“狮子大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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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离婚一事,曾经恩爱的夫妻吵得不可开交。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是什么?

  沈月新和王宇轩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感情甜蜜,没多久便决定携手迈入婚姻殿堂。结婚前,王宇轩使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三套房屋,但因办理房产证时他已结婚,便只能按照政策规定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婚后,两人感情甜蜜,没多久便生下了一个女儿。但因沈月新事业心较强,多是将时间和精力放在工作上,对孩子的成长教育难免疏忽,王宇轩对此非常不满,夫妻二人矛盾日渐增多。

  原本美好的婚姻,因屡次争吵逐渐面目全非。因不愿再忍受这种生活,王宇轩和沈月新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两人发生了分歧。

  多次协商无果,沈月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并要求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分割60%的房屋份额。

  沈月新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房屋产权证登记有两人名字,是否就意味着房屋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即使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并非一律进行平均分割,而应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

  在考虑案涉房屋的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水电费支付等情况的基础上,法院充分比对了王宇轩和沈月新对案涉房屋来源的贡献大小,酌定沈月新可分得25%的房屋份额。同时,法院充分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判决抚养权归王宇轩所有。

  因对此结果不服,沈月新提起上诉,认为王宇轩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加上她的名字的行为,应视为夫妻间的赠与,在没有约定共有份额的情况下,离婚时应平均分割。但由于沈月新未能提交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王宇轩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并未支持她的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许多人看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便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但本案告诉大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单纯以房屋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情况为判断标准,而应综合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的获得与增益有所贡献,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具体份额。(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写人:王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