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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存在的过错大小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因素

2024-01-02 10:46: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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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驾驶记心间,交通行车顺一天”。在现代社会中,交通安全仍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如果在道路行驶中遇到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当交通事故已私下解决,事后是否还能反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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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某市市民李凯在驾车回家的途中与高莉迎面骑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高莉的摩托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毁损严重,车子,车头几乎被压扁了。

  但她本人只受了点轻伤,还算不幸中的万幸。看着车祸现场,李凯冒了一身冷汗,他从车里下来给妻子张雪打了电话,委托她立即赶来现场处理交通纠纷,而高莉也叫来自己的丈夫安泰帮其解决。

  此后,高莉要拨打122电话报警,被张雪劝阻,高莉取消报警并随即入医院治疗。经过协商,李凯的妻子张雪于当日将8万元款项转至高莉丈夫安泰的银行账户,用于高莉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

  三个月后,李凯和其妻子张雪作为原告以“高莉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3万元、余款5万元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她及其丈夫安泰诉至公堂,要求返还上述5万元元款,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此事,法律这样解释。

  对于此案,法律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李凯在车祸后依法首先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这是基本常识,也是李凯作为该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李凯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其妻子张雪在赶到现场后,亦未报警,而是劝阻高莉取消报警,并提出与对方私了此事,即双方当时已经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明文规定,本案虽系一起普通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但双方都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均无实据。

  本案中,原告李凯认为,其支付给被告高莉的8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高莉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8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

  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李凯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无法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的普及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交通危险系数的大幅提升。冠领提醒大家在开车路上行驶时一定要小心驾驶,若发生车祸,在难以确定损失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私下协商,避免造成日后双方扯皮诉累的情况。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凌浩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