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2 11:27: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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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欣,你的法院专递到了,需要你本人亲自签收。”快递员边说边拿出信件。梁欣丝毫没有感到意外,拆开后,是一张法院的传票。
恍惚间,梁欣的思绪飘回到2002年。那一年,弟弟梁兵和父亲梁民山来到其婚后所在的村子,以46500元买下同村黄光明的一套房屋。家人健在,相互帮衬,大概就是最幸福的事情了。但由于弟弟和父亲不是本村的户口,2010年弟弟梁兵便将该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姐姐梁欣。购买房屋后,梁欣夫妇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院内新建了南房和西房。随着时光流逝,父亲已近鲐背之年,老人又多讲究叶落归根,于是弟弟萌生了回河北老家买楼房的想法。
听说梁兵父子俩要搬回老家的消息,黄光明有点坐不住了。他本来就和梁欣有点儿小矛盾,加上近几年房价快速上涨,2002年只卖了4万多块的房子,现在价格翻了好几倍,心里难免有落差。于是便以梁兵父子俩不是本村村民,没有资格买房为由,想解除双方在2002年签订的买房契约,并起诉至法院。
2022年4月,梁欣夫妻俩就曾因该房屋的确权问题起诉过黄光明,后因为父亲病危需要照顾,没有精力,所以撤诉了。一年后,梁欣又想起诉,这次决定寻求律师来帮助自己。在前期通过网络和电话咨询后,梁欣夫妇二人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律所委派了陈允良律师、孙佳律师代理此案。巧的是,在此期间,梁欣又收到了黄光明起诉她父亲和弟弟的材料,冠领律师跟法院沟通后,申请梁欣以第三人的名义参与到本案中。
庭审中,黄光明主张梁兵父子并非该村村民,也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前签订的《契约》系无效合同。
冠领律师早有准备,向法院提交了五份证据,以此证明梁欣夫妇是本村村民,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该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案涉房屋流转至梁欣夫妇手中,符合法律规定。
冠领律师指出,梁兵、梁民山虽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购得案涉房屋后于2010年4月与梁欣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出售。梁欣夫妇二人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宅基地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中,属于内部流转,并未违反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黄光明要求确认其与梁兵、梁民山签订的《契约》无效,缺乏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因为农村房屋买卖而流失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已经被消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光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诉在民法典施行后,所以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冠领律师用一纸判决赢得诉讼,守护了委托人权益。为此,梁欣夫妇向陈允良律师、孙佳律师赠送写有“崇法明德鼎信天下”的锦旗表示谢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