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16:07:3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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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俩都是自愿的,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刘一娜声音里都是不可置信,就连坐在被告席上的孙开江都连忙解释,称自己愿意依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法院判“错”了吗?
原来,刘一娜与孙开江因为生意失败背上了巨额债务,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会被优先保障,两人想到了一个“万全之策”——通过约定高额抚养费逃避债务。此后,两人协议离婚,共同确认债务为孙开江个人债务,仅由孙开江个人承担。两人婚生子小孙由刘一娜抚养,孙开江需每月支付刘一娜生活费2万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
而本案正是刘一娜提起的诉讼,要求孙开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孙开江对此表示同意,诉讼很是“顺利”。法院却在全面审查后表示:不予支持!对协议中每月2万元的生活费依职权予以调整。这完全出乎了两人的意料,便有了开头那一幕。
那么,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予以调整?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双方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均同意一次性支付,法院原则上应当支持。但是,法院也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约定高额抚养费逃避债务,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孙开江身负多个对外债务,且被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其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却在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情况下,仍同意一次性支付高额抚养费,有悖常理,具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约定抚养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夫妻在离婚时确实可以约定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以求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保障其有良好的学习、医疗条件等,但这种“好”不是没有限度的,也应兼顾抚养人的支付能力,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掌握在不超过收入的20%-30%的范围内。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如果当事人存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还会考虑是否存在通过约定高额抚养费逃避债务,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冠领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公民对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但自行处分财产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面对到期债务想尽办法“钻空子”逃避债务的,终将被识破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也是严格的,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更不能漠视法律威严。(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