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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带娃上班,孩子意外受伤,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4-01-16 16:09:1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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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对于已婚已育的普通上班族而言,是一大灵魂拷问。面对这样的两难困境,部分家长无奈选择“带娃上班”。于是在严肃庄重的办公楼里,偶尔会出现小朋友稚嫩的童音和欢快灵动的身影,但他们的安全又该如何保障,成了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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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的梁女士在某私企的员工餐厅担任厨师,她同时也是一位6岁孩子的母亲。

  两年前,因疫情原因,梁女士收到学校通知,要求孩子在家里上网课。苦于家中暂无其他人手帮忙照顾孩子,梁女士就想带孩子一起去上班,方便看护。公司老板王某听说她的孩子一整天都需要上网课,也不需要家长时时在身边照应,便同意了梁女士的请求。可惜不到半天的时间,就让梁女士后悔作出了这个决定。

  小梁于休息时间在公司玩耍时,不慎被一扇碎裂的玻璃门砸伤,送医后随即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梁女士因公司拒绝赔偿,将公司老板告上了法庭。

  我国《民法典》第34条中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第16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本案主审法院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由梁女士对儿子的损伤承担7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对于梁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如此划分责任比例的依据为:

  首先,梁女士作为监护人,在本次事故中对儿子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小梁在事发时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梁女士作为监护人,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将儿子带至工作场所,在应当预见危险发生的情况下,任由孩子在该场所自由玩耍,最终导致儿子被玻璃砸伤。梁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需对孩子的损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梁女士所在的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梁女士在“带娃上班”前,事先征得了公司老板王某的同意。王某作为雇主,明知该场所有未成年人进入,就对其安全负有相应的注意及管理义务,由于疏于管理,履行义务不到位,导致孩子受伤的,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家长即便在征得公司的同意后,可以带孩子上班,也不能减免自身的监护和监管责任。在带娃上班的问题上,家长还应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的精力分配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要将孩子带去工作场所。

  部分需要带娃上班的家长,需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提高孩子的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在保证孩子能得到妥善照料的同时,做到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这样也有助于从就职的企业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