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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股权”实为变相年终奖!冠领律师帮委托人维权要回股权转让款

2024-01-23 13:59: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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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永兴系上海浦东某教育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表现十分出色。2020年12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宏提出,为了奖励周永兴的贡献,激励他更好地工作,愿意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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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永兴非常感谢公司的看重,痛快地在《股权激励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约定周永兴享有公司3%的激励股权并有权进行分红,但他离职后,激励股权须返还给公司,同时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常宏与他同为公司股东的妻子都在协议上签了名,随后周永兴支付了3万元作为转让该股权的费用,获得了上述3%的股权。

  此后双方合作十分愉快,直到2022年10月,周永兴出于职业规划选择了从公司离职,但经他多次催促,公司却始终不予返还股权转让款。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周永兴来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徐勇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了上述《股权激励协议》的内容,发现其中约定周永兴享有的激励股权没有投票权,仅享有分红权,他获得的并非完整的股权或合伙份额。为了进一步验证“激励股权”的性质,冠领律师查询了公司的股东名册,得知周永兴并未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他也没有与公司签订过合伙协议。

  周永兴向冠领律师补充道,自从他享有激励股权后,原有的年终奖就不再发放了。冠领律师据此得出结论,所谓“激励股权”实质上系周永兴与公司对原年终奖的变更。

  厘清该财产权益的性质后,冠领律师制定出诉讼方案,以公司、常宏夫妇为被告,代理周永兴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周永兴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约定。周永兴离职后,激励股权自动归属常宏夫妇,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成就,公司应限期返还周永兴3万元股权转让款。

  常宏夫妇辩称: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已于2022年12月歇业,周永兴在享有股权分红的期间,对公司亏损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称:公司与常宏夫妇均未提供收入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发生亏损,歇业亦不能当然证明存在亏损,常宏夫妇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周永兴与公司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终止,常宏夫妇限期共同向周永兴返还股权转让款3万元。

  常宏夫妇试图让周永兴在不享有完全股东权利的情况下,以自身财产权益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冠领律师明晰“激励股权”性质,帮助周永兴逃脱文字陷阱,妥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展现了冠领律师专业的办案水平。(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