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3 14:11:2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698
徐雪峰于2011年9月入职了一家总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徐雪峰在公司位于怀柔区的工厂从事车间生产工作。因公司在怀柔提供宿舍,且怀柔物价较低,徐雪峰对这份工作比较满意,一干就是十年。
2021年10月,公司决定将工厂从怀柔区搬迁至顺义区,要求徐雪峰等工人一并至顺义区工作。徐雪峰收入并不高,在仔细对比两地生活成本后,发现在顺义区居住生活的消费要远高于怀柔区,因此并不愿意搬迁。在公司一再下通知后,徐雪峰决定离职。
徐雪峰对法律规定并不十分了解,但听人说起过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离职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徐雪峰找到主管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却被告知如果他此时提出离职属于自行辞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补偿。
徐雪峰不知道哪种说法是对的,在工友的建议下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此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薛珊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在深入研究徐雪峰签订的劳动合同后,事无巨细地向他询问平时工作的细节,包括社保缴纳情况、年假休息情况、考勤及加班情况等,并指导他收集了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
2021年11月,冠领律师代理徐雪峰向该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提出徐雪峰存在未休年假的情况,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签收上述通知书后,并未作出任何回复,也未对徐雪峰进行补偿。
2021年12月,冠领律师代理徐雪峰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徐雪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370元。
徐雪峰对裁决结果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徐雪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怀柔区,现公司将工作地点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劳动条件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其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第二,根据考勤表和工资统计表等证据显示,徐雪峰自2019年至2021年期间,应享受年休假总计为14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徐雪峰休假,故应支付相应未休年假工作。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限期支付徐雪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4.3万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主张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劳动条件更好,徐雪峰的主张于理无据。对此冠领律师反驳称,无论劳动条件是变好还是变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确已发生了变化,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徐雪峰可以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并依法要求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多个程序,冠领律师最终帮助徐雪峰维护了其劳动权益,为他开启下一段工作经历提供了强力的支持。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如遇类似劳动纠纷案件,不知该如何处理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