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3 14:16: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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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医生是一个非常讲究资历的职业,即所谓的“越老越吃香”。在普通老百姓心中,老医生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老字号”,是专家和权威的象征。但手术台上千变万化,老医生也有失手的时候。北京某法院就审理过一起退休老医生造成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郭先生在几年前身患耳疾,本指望老医生妙手回春,结果旧病未除,又添新疾。
这位老医生姓刘,原是某知名医院的医师,行医数十载,在众多患者和同行之间积累了一定的名气和声望,甚至在他退休后,江湖上还流传着刘医生治病救人的事迹,同领域的其他医生每每遇到疑难杂症,还会主动向患者推荐刘医生。
听说刘医生是治疗耳疾的专家,不仅医术了得,收费还便宜,郭先生心念为之一动,经其他医生引荐,很快上门找到了退休在家的刘医生。刘医生当日为郭先生看诊后,第二天就安排他到原就职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刘医生基于退休前的工作惯性到诊室取药,哪知原来的药品摆放位置已经改变,他错将不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危险化学品用在了郭先生的身上,导致其耳道被灼伤,经手术治疗后确诊为听觉障碍,属八级伤残。
郭先生遂将刘医生和其原就职医院诉至法院,索要经济赔偿近10万元。
本案郭先生是在刘医生工作过的医院发生事故,为其诊治的刘医生在操作中存在明显失误,该医院和刘医生看上去对郭先生的伤残似乎都有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仅由刘医生承担赔偿,到底有何依据呢?
首先,关于两被告的侵权责任划分。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
但本案刘医生已退休,在事故发生时也未取得原单位的返聘或续聘,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为郭先生诊治就不属于职务行为。在该医院明令禁止离退休人员自带患者回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郭先生未按规定办理挂号就诊手续,还能直接到该医院治疗,系刘医生违反医院管理规定,私自在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所致,该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医院的常规医疗活动无关,所以法院认定医院无责,主要由刘医生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刘医生承担的责任大小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郭先生自身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自担10%的责任,刘医生承担另外9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刘医生退休后未办理个人行医执照,自己也没有开设诊所,郭先生明知刘医生已退休,未对其行医资格情况进行审查,就听从对方的私下安排到其原单位治疗,公然破坏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为刘医生的医疗致残行为创造了条件,对于因不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导致的损害后果,郭先生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普通大众不要盲目迷信医生的资历,对日常就诊的医院以及医生的选择上,应该提高自身判断力,为避免耽误病情和医疗风险,有医疗需求时,应及时前往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