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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骚扰女同事被公司解聘,最高院判决系合法解除

2024-01-23 14:18: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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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大类情形,一旦公司开除员工不符合此类条件的,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那么,对于实施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能直接将其开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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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某是上海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公司十余年,已升任部门经理,旗下领导着多名员工。几年前,他在与部门员工高女士前往海外出差期间,对其实施索吻、搂抱等骚扰行为。后因高女士在公司内部检举,岳某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予以辞退。

  岳某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的两个月后,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62万余元,但未获支持。岳某不服,直接将原公司起诉到法院,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官司一路打到最高院,请求全被驳回。

  岳某在诉讼中坚称国外的民风开放,自己出于入乡随俗的习惯,搂抱女同事并向其索吻是为追求浪漫,无任何不妥之处,公司因此开除自己构成违法。

  但三级法院经审理均查明,岳某试图与同事高女士产生肢体接触时,在明确遭到对方的拒绝后,因自感颜面受损,还采取了抓握对方手腕、脚腕等强硬手段,意图实现亲密举动。法院认定岳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是为严重不当。

  而在岳某曾经签订的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对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公司可以给予辞退处理。所以公司根据该规定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不构成违法辞退,无需向岳某支付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以下六种情形时,能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岳某的行为不仅符合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实际上还构成《民法典》中的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生活中常见的性骚扰行为形式具体包括:

  一、言语,如当面评论一个人的身体敏感部位,实施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乱讲与性相关的淫秽笑话,或是出现其他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言语等;

  二、文字,如多次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信息、短信、邮件等;

  三、图像,如多次通过邮件、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向对方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等;

  四、肢体,如实施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等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直接要求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对他人做出暴露性器官等猥亵动作等。

  因此,针对本案岳某的行为,涉事员工高女士除了向公司内部举报外,还可以搜集相关证据,依法直接向岳某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而岳某经过层层诉讼后,终究以败诉收场,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案涉公司没有姑息员工的职场性骚扰行为,坚决维护女性员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和提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