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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撤销刑事案件?

2024-01-24 14:13: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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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案件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刑事案件立案不易,但是如果某些案件不应按照刑事标准追责,则应该撤销案件,标志此案已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那么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刑事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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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了上述情形外,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也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过侦查,如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如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还规定了,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严格的,可以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上述各种关于撤销刑事案件的情形及规定,无不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为本”的慎刑观念,有助于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过程中的过滤作用。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