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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改变治疗方案未告知家属,冠领律师帮助死者家属争取34万余元赔偿款

2024-01-25 14:24:3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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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样,心口还难受吗?实在不行我们去医院看看,这个年纪了可不能硬撑。”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已经退休的陈颖整理完房间之后,打开卧室的门,询问丈夫张翔的身体情况。昨天夜里张翔就对她说了胸口疼,不知他现在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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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张翔却久久没有回应,陈颖忽然想到了什么,急匆匆地奔向了床边观察,所幸已经陷入昏迷的丈夫还有生命体征。陈颖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和女儿的电话。当天,张翔因“胸痛12小时,加重4小时”就诊于天津某医院。

  经医生诊断,张翔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下壁侧壁心肌梗死。在医生为张翔采取了血栓抽吸、冠脉内溶栓等手术措施后,张翔突发恶心,呕吐血性液体,最终不治身亡。

  一切都来得太快,陈颖接受不了丈夫去世的事实,突然病倒。她认为,丈夫的身体一向硬朗,根本不至于因为一次胸口痛病逝。为了弄明白丈夫的死因,她让女儿寻找代理律师打官司。最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了范煌生律师承办此案。

  “手术过程中,您有签过什么字吗?医院都告知了您些什么?”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陈颖询问了基本案情,在得到“否”的回复后,冠领律师心中有了底。随后,冠领律师查看了张翔的就诊病历等资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2022年11月,某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写明天津某医院违反了告知义务,在术前、术中、术后联合使用抗凝血药,在术中未让患者家属签署溶栓治疗知情同意书,未充分告知家属会增加出血风险,使患者失去了可能的生存机会,最终判定某医院对张翔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对张翔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

  医院不认可该鉴定意见,表示张翔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原因的自然进展,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况且即使医院告知了相关风险,张翔的疾病仍然会继续进展,仍然会发生其自身的损害后果。

  结合鉴定意见以医院的答辩意见,冠领律师在诉讼中表示:《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收治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相当于剥夺了张翔转院治疗的机会,该过错造成了张翔死亡的后果,所以医院应当对张翔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张翔本身的病程以及医院的过错,法院最终认定天津某医院应对李颖母女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认定李颖母女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4万余元的前提下,医院方最终应向李颖母女支付34万余元的赔偿款。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冠领律师帮助李颖母女争取到的不仅仅是一笔大额赔偿款,更是一份知道至亲去世真正原因后内心的落实和日后生活的安定。(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