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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款难收回,冠领律师全面取证助委托人成功拿回236万元

2024-01-26 15:53: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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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的周福经营着一家花卉公司。为了解决花卉供应问题,周福二十多年前在朝阳区某村承包了150亩的绿化用地,种植花卉苗圃。后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在2008年周福便将这150亩地转租给了何满。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周福将绿化用地出租给何满使用,何满向周福每年支付保底租金60万元。不久,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联合经营、种植、养殖的动植物的产权由周福享有2%,何满享有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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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双方坐等合作共赢时,当地有关部门找到周福,告知要收回这150亩的绿化用地。为此,双方不得不解除已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此时,那2%动植物的产权让周福犯起了难。在双方合计一番后,周福便将这2%的动植物产权转给何满,何满需向周福支付230万元转让款。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书》,载明何满欠付周福230万元,最迟需在2010年6月之前支付,逾期未支付应承担违约金。

  时光飞逝,转眼间已到2010年,周福仍未收到何满的任何一笔款项。眼见快到了最后的还款时间,周福便主动联系何满,要求给付转让款。在周福的再三催还下,何满向周福还款5万元,仍欠付225万元,何满承诺会慢慢还上。凭借着对何满的信任,周福宽限了还款期限。但直至2011年12月,周福还是未等到何满归还的225万元。此后周福不断向何满催要款项,但何满却以公司倒闭,无力给付为由,拒不支付转让款。无奈之下,周福决定寻找专业人士依法维权。多番比较后,周福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了解情况后委派陶红霞律师、雷雨竹律师承办此案。

  案件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材料复杂繁多,冠领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从《协议》《解除协议》《还款计划书》等多份材料中找到了案件切入点。首先查看了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发现计划书明确载明了周福放弃《补充协议》确定的2%的动植物产权后,何满欠付周福230万元,何满根据自身付款能力陆续付款给周福,如遇拆迁何满最迟在获得拆迁款的3日付清所有欠付款项;如不被拆迁,何满最迟在2010年6月前付清所有欠付款项,逾期未支付全部款项,则周福有权向何满主张5%的违约金。

  随即,冠领律师联系何满了解不愿支付这225万元的原因。何满称,他是在2021年6月拿到的拆迁款,根据《还款计划书》中的付款时限约定,如果在2016年6月之前已拆迁,则按拆迁款到账时间还款;如果2016年6月之前未拆迁,则最晚还款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所以此案已超出诉讼时效,且双方签订的文件中也仅有签名,并无盖章。

  面对何满的“赖账”行为,冠领律师判定已无协商的可能,在协助周福搜集整理完证据后,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款计划书》约定“如遇拆迁何满最迟在获得拆迁款的3日付清所有欠付款项,如不被拆迁,何满最迟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欠付款项”,此系合同双方以是否拆迁为条件对最晚付款期限进行的分别约定。此案中,何满确认已完成拆迁,则何满应于获得拆迁款的3日内付清《还款协议书》项下剩余款项。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何满自认于2021年6月份拿到的拆迁款,故何满自认拿到拆迁款之日起至周福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未超出规定的诉讼时效。

  最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何满逾期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何满应履行退还剩余225万元款项的合同义务,且需支付5%的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何满限期向周福支付合同款22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1.25万元。

  至此,长达十多年的合同纠纷案终于迎来圆满的结果,待何满收回全部款项后,他向冠领律师送来了印有“精湛办案,优质服务”的锦旗,以表谢意!(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