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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前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意见不一,冠领律师二审介入助女子房屋折价款翻倍

2024-04-29 14:21: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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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万的房子,一审法院才判决我前夫付我4万多折价款,我怎么想都觉得不公平,律师您能帮帮我吗?”说到伤心处,刘爱英难掩悲伤,激动地向冠领律师讲述自己的遭遇。

  刘爱英是上海人,上世纪八十年代,她独自一人来到四川某地的一家公司任职,在公司里,刘爱英认识了同样刚进公司不久的同事吴勇。因刘爱英与吴勇年纪相仿,又每天都能见到面,一来二去,两人很快熟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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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一段时间后,刘爱英与吴勇确定了恋爱关系,没过几年,两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起初,二人感情不错,但随着女儿的降生,家中事务的增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几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如果说日常的矛盾是量变的积累,那吴勇的出轨便起到了让两人关系发生质变的作用,成为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1994年,刘爱英与吴勇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女儿归吴勇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各分一半。虽然刘爱英与吴勇约定了各分一半财产,但因为两人婚内所购买的一套房产当时还无法办理房产证,所以离婚后一直未就该房产进行分割。

  这房子是刘爱英与吴勇在1992年购买的职工优惠住房,当时二人仅购买了45%产权,剩下55%产权由吴勇于离婚后购买。如今,该房屋已经可以正常办理产权登记,吴勇为了早日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便一纸诉状将刘爱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吴勇一人所有,刘爱英可以拿到相应折价款。

  因案涉房屋55%的产权是离婚后吴勇单独购买的,吴勇便认为该房屋仅有45%的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55%产权系其个人财产,不应在诉讼中进行分割。但刘爱英认为,案涉房屋系公司针对吴勇及刘爱英一家三口所分配的家庭住房,整套房屋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吴勇的主张,根据案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吴勇所有,吴勇限期向刘爱英支付折价款4.7万元。一审结束后,刘爱英怎么想都觉得不公平,这才急匆匆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研判,指派经验丰富的孟瑶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刘爱英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并对一审判决进行分析。经分析,冠领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症结在于,如何证明案涉房屋在一开始分配时,公司系将全部产权分配给这个家庭,而不是仅分配45%的产权。

  因案涉房屋位于四川,故本案现场取证难度非常大。冠领律师认为,若拿不出更为有利的证据支撑刘爱英的主张,仅以原来的证据提起二审,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为此,冠领律师立即动身,赶赴四川进行取证。

  功夫不负有心人,冠领律师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当年刘爱英与吴勇就职公司档案室的工作人员。通过指导刘爱英现场调证,刘爱英最终拿到了1992年房屋分配政策的文件,该文件明确载明:案涉房屋系对家庭的分配。

  拿到这一有力证据后,冠领律师立即代理刘爱英提起上诉,指出1992年的政策文件中明确写明,案涉房产系对刘爱英及吴勇家庭的分配,而非仅分配45%产权,因此,案涉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爱英对其享有一半产权份额。

  看到这份政策文件后,吴勇主动提出调解。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刘爱英与吴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吴勇所有,吴勇限期向刘爱英支付折价款10万元。

  本案中,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冠领律师远赴四川取证,调取到有力证据后及时代理刘爱英上诉,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成功帮助刘爱英将折价款数额翻倍,维护了她的财产权益。(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