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10:30:1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90
2008年7月,北京人张昊和女友曾娟,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子女,生活平静而自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在2017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归张昊所有,张昊则支付给曾娟100万元作为补偿。
然而,离婚后的生活并未就此平静,曾娟发现,张昊可能隐匿了另一处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101号房屋。原来,张昊在婚前承租了一间北京市的公有住房,并在2007年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买协议。2012年,该房屋被拆迁,张昊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之后,张昊又与相关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这套101号房屋。
由于该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曾娟认为自己应该也对此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并要求张昊赔偿给她一定的房屋折价款。而张昊则认为,该房屋是由其婚前承租并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转化而来,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曾娟决定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接受委托,指派黄晋奎律师、王涛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立刻仔细研究了案涉101号房屋的相关文件。细致分析了案情后,律师认为,101号房屋虽然是在两人结婚后购买的,但购房款完全是由张昊婚前承租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扣除支付的,且现曾娟无法证明张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101号房屋,因此,101号房屋应被认定为张昊的个人财产。
曾娟听后感到非常着急,冠领律师安慰道:但是,鉴于张昊在购买101房屋时,提交的购买材料包括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家庭购房申请表中也填写了家庭成员为曾娟,与购房人为夫妻关系,可以看出购房材料中体现了曾娟作为家庭成员的情况。因此,曾娟对该房屋享有一定财产权益,张昊应给予她一定的财产补偿。
据此,律师整理好答辩意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酌情判决张昊支付曾娟30万元补偿款。对此结果,张昊并不服气,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冠领律师遂继续代理曾娟出庭应诉,并在二审过程中重申了先前的立场。
最终,在冠领律师努力下,二审法院判如所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一结果,曾娟非常满意,在结案后特地致电冠领律师以表谢意。(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