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10:48: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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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入职的人都买股份,这主要是为了增加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归属感,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赢。你想,之后你一个人管理整个分店,不用担心有同事拖累,只要踏踏实实的工作经营,你和公司的收入都会增加,不是很好吗?”2023年5月,37岁的刘洁心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工作空窗期后,拿到了一家鲜花公司的入职邀请,单独负责鲜花分店的客户接待工作。入职之后,区域经理王伟开始持续劝说刘洁心购买公司股份。
刘洁心虽然很重视这次工作机会,但作为一个打工人,她仍不敢贸然与鲜花公司绑定。直到独立管理花店一个月后,见花店的工作还算稳定,她才“听从”王伟一直以来的劝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2万元的价格购入王伟所持鲜花公司5%的股份。
不过,刘洁心对股东的权利义务一无所知。她在购入股权后成为了名义上股东,没有参与到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收益分红之中,不知道公司的财务、收益和经营状况,也未曾与王伟一起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洁心还遭遇了薪资拖欠的问题。
刘洁心在该岗位上的总体体验不佳,最终选择离职,而在向王伟要自己的两万块钱时,对方总有托词。之后为了维权,刘洁心联系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指派了经验丰富的梁海峡律师来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代表刘洁心向鲜花公司和王伟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刘洁心与鲜花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外,律师还发送了《解除告知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王伟仍不退还股权转让款,冠领律师代理刘洁心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在诉讼中,王伟声称,刘洁心是自愿入伙鲜花公司的,属于合伙人。分店一直没有盈利,鲜花公司也已注销,刘洁心无权要回股权转让款。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刘洁心和王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守履行。
从协议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是王伟获得股权转让款,而刘洁心获得股权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刘洁心已按约支付了2万元股权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王伟未按约对刘洁心受让的股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且刘洁心实际上并未享受到股东权利。
现鲜花公司已经注销,刘洁心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王伟应向刘洁心退还2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从《解除告知函》送达之日起起算。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刘洁心与王伟于2023年6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解除。王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洁心退还股权转让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
刘洁心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终于松了一口气。她对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表示了感谢,并对梁海峡律师的耐心和细致表示了特别的赞赏。尽管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法律斗争,但最终正义得到了伸张,她也从中吸取了教训,明白了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