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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变欠条?冠领律师代理应诉,助委托人免担莫须有欠款

2024-12-26 10:30:5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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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深圳品佳饭店(化名)再度被某供货商行起诉至法院。为什么说再次呢?故事还要从十多年前讲起。

该供货商行系经营粮油调味料等杂货批发生意的个体户,为品佳饭店供应面粉和调味剂等杂货多年。2011年初,品佳饭店因经营不佳没能及时结算,欠下供货商行10万元货款。后供货商行将品佳饭店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之后饭店陆续偿还了货款。

虽然案件和平解决,但生意却很难继续,完成还款后,品佳饭店便更换了供货商,双方再无生意往来。既然早已两清,供货商行为何会在十多年后再次起诉?收到法院传票的品佳饭店也是一头雾水。

2024年9月,深圳品佳饭店(化名)再度被某供货商行起诉至法院。为什么说再次呢?故事还要从十多年前讲起。

一番了解后,品佳饭店才知道问题出在一张收条上。原来,2014年1月,供货商行曾向品佳饭店送来了此前合作时的43张单据。品佳饭店按流程接收了单据,出具《收条》并盖上了品佳饭店的印章。现供货商行主张该《收条》上的金额为货款,要求品佳饭店支付货款和多年的利息。

开出《收条》仅是如实登记记录了收到的单据数量及金额,却在十多年后摇身变成了欠款,品佳饭店自然不服。为了证明清白,维护权益,品佳饭店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指派杨静玲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指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供货商行主张品佳饭店拖欠案涉货款,其应就所销售给品佳饭店的货物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地点及结算付款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而案涉《收条》并非为结算的债权凭证,其内容为“今收到2012年8月25日至26日的单据43张,金额39048元”,亦并无欠货款的意思表示。对此,供货商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024年9月,深圳品佳饭店(化名)再度被某供货商行起诉至法院。为什么说再次呢?故事还要从十多年前讲起。

同时,冠领律师还指出,本案所涉的“纠纷”年限久远,早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若供货商行不能举证证明其有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品佳饭店主张了权利,品佳饭店便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给付义务。

在进行充分准备后,冠领律师代理品佳饭店出庭应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主张,认为供货商行要求品佳饭店偿付货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品佳饭店顺利维权,免于承担莫须有的欠款。同时,小冠也提醒广大读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不可忽视,若真的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就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权而丧失维护自身的有力“武器”。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