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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5-06-27 11:18:1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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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深秋,北京城被金黄的银杏叶覆盖,凌远山却无心欣赏这美景。作为博诚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他刚刚带领工人完成了承接自艺伦公司分包的相关单位三个重要工程项目5号楼南区地下室改造、7号楼西区地下室改造以及服务楼地下室整修。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单上的签字赫然在目,但本该到账的工程款却迟迟未见踪影。

公司财务人员一次次地查询账户,却始终看不到那笔应得的款项。原来,艺伦公司因卷入司法纠纷,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转账。而与艺伦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单位,也以不知晓博诚公司为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博诚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工人们的工资无法按时发放,人心惶惶;材料供应商们也纷纷上门催款,公司的信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凌远山心急如焚,四处奔走,与艺伦公司沟通,与相关单位协商,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走投无路之下,凌远山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详细了解情况后,经研判接受了委托,并指派律师时书芳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证据收集是关键。律师首先找到了博诚公司与艺伦公司签订的三份《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这些合同清晰表明了博诚公司承接工程的事实。

接着,为了证明博诚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冠领律师获取了凌远山与相关单位负责人刘强、李胜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双方关于施工合同内容的交涉清晰可见。此外,还有与材料商王伟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凭证和送货单,这些证据都表明博诚公司实际购买了材料并用于工程。同时,冠领律师还收集了与工人们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了博诚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证明工程款的金额和结算情况,律师收集了《委托支付协议》《致函》《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清单》等文件。其中,工程结算清单详细载明了三个项目的结算价,相关单位负责人刘强均在甲方负责人处签字确认。这些证据如同坚固的基石,为庭审辩论打下了基础。

庭审当日,法庭气氛庄重而严肃。冠领律师代表博诚公司陈述着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指出虽然相关单位与艺伦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博诚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项目的施工并通过了验收结算,根据法律规定,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向博诚公司支付工程款。

接着,冠领律师出示了核心证据,并强调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了博诚公司与艺伦公司的分包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送货单以及工人聊天记录等,都充分证明了博诚公司是实际施工人。而工程验收单和工程结算清单则清晰地表明了工程款的金额和结算情况。

面对冠领律师的陈述和证据,相关单位代理人迅速展开了抗辩。他辩称,相关单位与艺伦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及项目所属的施工合同,向艺伦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案艺伦公司又将工程违法转包,相关单位并不知晓。在与相关单位无关联的情况下,其没有合同义务直接向博诚公司进行付款。

对此,冠领律师条理清晰地指出,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而本案中,博诚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项目的施工并通过了验收结算,相关单位有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冠领律师还进一步强调,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工程款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博诚公司可以诉讼方式告知被告债权转让之事实。

经过法庭辩论,冠领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逐渐占据了上风。最终,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和认定,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相关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博诚公司工程款近32万元。

这场漫长的工程款纠纷,在冠领律师的专业努力下,终于迎来了胜诉的曙光。证据铸剑,法理破局,博诚公司用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的发展扫清了障碍。(除代理律师外,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刘月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