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10:42:4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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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深秋,广州某村的吴先生倾尽积蓄向村委会购置了一套房屋。带着收据和购房协议,他满心欢喜地搬入新房,却未料到村委会那句“之后再办理产权证”,竟让他一等就是36年。
故事要从1987年说起。当时,有关部门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承诺就此前征收的房屋给予回迁房,但未明确产权登记事宜。次年,吴先生与村委会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311号回迁房。村委会告知他,该房屋目前没有产权证明,需等待有关部门通知,之后再办理产权证。为让吴先生放心,村委会出具了收据,并将拆迁安置相关文件交给他,还向有关部门致函,请其直接与吴先生对接产权证办理事宜。
然而,吴先生在新房中居住多年,始终未等到办证通知。1998年,他与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公证,确认房屋归他“所有和使用”,并约定若无法办证则由他永久使用和管理。
吴先生又经历了数年等待,产权证依旧杳无音信。当他拿着公证过的协议找到有关部门时,发现其已改制为海运公司,且该公司称购房协议非其所签,拒绝协助办证。
岁月流逝,原始资料丢失、政策更迭、单位改制,加之房屋本身源于拆迁安置且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证之路陷入僵局。2024年初,此时年过七旬的吴先生手握一叠协议,踏上维权之路。他求助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曾珅珅、颜彦代理此案。
面对这场时间跨度长达36年的纠纷,冠领律师迅速锁定两大核心问题: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村委会转让无证房屋可能被指控无效。律师认为,这不仅是一场合同纠纷,更是历史遗留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突围战。
律师仔细研究了拆迁安置文件、案涉协议书,并走访了村委会。村委会表示将支持和配合吴先生维权。律师随后代理吴先生对海运公司提起诉讼,将村委会也列为被告。
庭审中,海运公司辩称,案涉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不具备变更产权登记的条件,所以吴先生与村委会的房屋交易无效。该公司还以与吴先生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担责,称若要协助办证,也仅协助村委会。
冠领律师出示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协议、村委会致函及吴先生数十年的水电费缴纳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力证村委会有权处分案涉房屋,房屋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合法有效。律师援引规划复函,证明项目已获合法用地审批,初始登记虽未整体完成但并非不能办理,关键在于作为义务方的海运公司是否积极履行。
针对海运公司“只协助村委会”的抗辩,律师表示,海运公司对村委会有协助办证义务,在吴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已转化为海运公司协助村委会、村委会协助吴先生的双重履行链条。若机械理解合同相对性,将导致拆迁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海运公司作为原拆迁单位,对回迁房产权登记负有历史延续性义务,不能以“非合同相对方”为由逃避社会责任。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海运公司限期协助将311号房屋产权登记至村委会名下,村委会限期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吴先生名下。
本案中,冠领律师以“双重协助义务”为突破口,成功破解了历史拆迁安置与现行产权登记的难题。这场胜诉,不仅为老人的安居梦画上圆满句号,更彰显了法律对公民物权的坚定保障。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