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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燃油三轮车肇事涉嫌危险驾驶,冠领律师力辩车辆属性为其争取不起诉

2026-04-22 11:49:4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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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5日傍晚,北京朝阳区某路段上车流如织,武长春(化名)驾驶着一辆燃油三轮车沿路行驶。谁也没有想到,在一个信号灯处,这辆三轮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紧接着,电动自行车摔倒时又撞上了路边的行人。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就此发生,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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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对武长春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结果显示异常。随后的血液鉴定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85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事故责任认定也很快出炉:武长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5年8月11日,武长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一周后,他被取保候审。

  2025年8月4日,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报告的核心结论是:武长春驾驶的那辆燃油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摩托车范畴,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这份鉴定,成为了将本案定性为“危险驾驶罪”而非普通交通违法的关键技术证据。侦查机关据此认为,武长春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9月2日,警方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武长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介入,律师张秀明、张丽娜受律所指派担任武长春的辩护人。冠领律师在深入研究案卷后,敏锐地发现了案件关键:武长春本人是否“明知”其驾驶的燃油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这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罪“故意”的关键。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指控,冠领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求客观上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驾驶的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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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车辆外观和普遍认知上看,涉案车辆是一辆燃油三轮车。在日常生活中,此类车辆常被公众普遍视为“三轮摩托车”或“农用车”,其“机动车”属性并不像普通汽车、摩托车那样直观和明确。许多此类车辆的驾驶人,甚至销售者,都可能未明确告知或认知其属于需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禁止醉驾的“机动车”。

  其次,也是更关键的一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武长春“明知”该车是机动车。律师向检察官强调,案卷材料中缺乏任何证据表明武长春在购买、使用该车前,曾被明确告知此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也缺乏证据证明他本人对此有过明确认知(例如,他是否曾为此车申领过机动车号牌、驾驶证,或购买过机动车保险)。武长春本人也始终辩解,其一直认为这就是一辆普通的“燃油三轮车”。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故意,证据链是断裂的,达不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辩护律师的意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重视。检察院经审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要求侦查机关就“武长春是否明知车辆属性”等问题进一步补证。然而,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未能提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新证据。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武长春明知其所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2025年12月30日,在车辆属性认知存疑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检察院认定武长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结案后,武长春定制锦旗赠送给冠领律师致谢。

  这场“胜利”,是一场证据之辩、主观明知之辩的胜利。在客观行为(醉驾、事故)看似确凿的情况下,冠领律师精准地抓住了“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地说服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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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