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9 11:37: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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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经商的宁凯,2022年接到父亲老友的妻子来自福州的穆云蓉的求助。因资金周转需要,穆云蓉希望向他借款。基于父亲与穆云蓉丈夫的故交情谊,宁凯在2022年5月17日,向穆云蓉的银行账户汇出了第一笔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5%。一年后,2023年5月6日,穆云蓉再次提出借款请求,宁凯出于信任,又将第二笔30万元打入了同一个账户。
起初,还款还算规律。穆云蓉在2023年4月到12月期间,陆续支付了5.35万利息。然而,规律性的付息在2023年底戛然而止。当宁凯开始催促穆云蓉偿还本金时,对方却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沟通中,穆云蓉甚至提出,第二笔3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崔静,她只是帮忙,这笔钱不该由她来还。

60万元出借款项石沉大海,昔日情谊在现实面前显得脆弱不堪。宁凯多次沟通无果,决定不再等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北京冠领(福州)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律师杨星星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穆云蓉是否为2023年5月6日所涉3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基于此,冠领律师系统梳理案情,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随即代理宁凯将穆云蓉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就关键事实展开了激烈交锋。穆云蓉声称,她对第一笔30万元借款予以认可,但第二笔3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崔静,应当由崔静偿还,自己只是帮忙借款。对此,冠领律师牢牢把握住举证责任规则。律师向法庭指出,穆云蓉若抗辩该转账是“偿还其他债务”或“他人借款”,必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穆云蓉除了口头抗辩,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随后律师向法庭清晰地呈现了案件脉络:两次向被告账户转账30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明款项交付;规律性的利息支付记录,印证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与利率约定。律师强调,款项直接进入被告账户,后续利息也主要由被告支付,聊天记录中被告的表述也印证了其对该笔债务的知情与关联,这些事实链条共同指向穆云蓉就是该笔借款的债务人。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定穆云蓉是两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对全部6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宁凯在庭审中主动将利息主张调整至合法范围(年利率14.8%和14.6%),法院予以支持。
2025年9月8日,经精确核算,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穆云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宁凯偿还借款本金5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5年4月17日为17万余元,此后利息继续依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也由穆云蓉承担。
这场诉讼的胜利,为宁凯追索长达三年的欠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最初的基于情谊出借,到后期催收无果,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确权,整个过程凸显了在民间借贷中保留证据、厘清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