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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10:57:3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上海松江的凌志公司将上海青浦的一花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魏先生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要一笔75万余元的钢材货款及逾期利息。
本次纠纷的源头,是两个工程项目。一个是位于徐汇区的项目一,另一个是位于自贸区的项目二。凌志公司主张,它向这两个项目供应了钢材,而一花公司作为采购方,理应支付全部货款。然而,一花公司仅支付了项目一的部分款项,对项目二的75万余元货款却分文未付。在凌志公司看来,一花公司承接了项目二,其员工签收了货物,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一花公司被判败诉,需承担全额付款责任,魏先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魏先生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左全业、熊月琦两位律师代理自己上诉。
深入研究案情后,冠领律师发现凌志公司提供的证据看似环环相扣,但其内在逻辑却存在断裂。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冠领律师发现,双方对于项目一的沟通,涵盖了下单、对账、催款、开票等所有交易环节,流程完整。然而,对于金额更大的项目二,对方工作人员却从未主动提及、对账或催款,这完全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将代理观点提炼、分析后,冠领律师立即代理魏先生和一花公司提起了上诉。
庭审中,凌志公司坚持其一审观点。他们认为,尽管项目二的书面合同是与中尔公司签订,但钢材最终用在了一花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且由一花公司的人员签收,因此一花公司是实际采购方和受益人,理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法庭上,冠领律师直击案件要害,指出,凌志公司自己制作的送货单上,明确记载的购货单位是中尔公司,并由中尔公司的员工签字确认。这表明,凌志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其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均指向的交易对象是中尔公司,而非一花公司。

律师重点强调了凌志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称,项目二与一花公司没有关系。且双方的沟通记录显示,凌志公司频繁与一花公司沟通项目一的小额尾款,对这笔75万的巨款却只字不提,这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
2026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花公司仅需支付凌志公司在项目一中的6568元,魏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冠领律师通过细腻的办案工作重构案件事实,指出一审认定买卖合同主体错误,最终为委托人逆风翻盘,免于支付项目二的75万余元货款。(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