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2 10:56: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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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 ·在线答疑
专业问题简单化
宋先生 本期在线提问网友
任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宋先生:任律师,您好!我想向您请教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任律师:你好!宋先生,请你说明具体的情况。
宋先生:我妹夫经营了一家服装厂,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而他已无贷款资格。于是他就找到我,表示希望以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我同意了。
任律师:你们俩约定最终还款人了吗?有没有书面的约定协议?“借名贷款”需要慎重,因为名义借款人容易陷入法律风险,使自己陷入巨额债务。在实务中,“借名贷款”导致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扯皮,甚至引发信任危机的不是少数。
宋先生:我们口头约定了他是最终还款人。
任律师:那么,你跟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吗?
宋先生:是的,2018年11月,我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我向银行借款399999元,贷款期限从2018年11月到2022年11月,利率为年利率5.99925%,我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随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我将款项转账给妹夫。
任律师:那么,现在遇到什么问题了?
宋先生:我妹夫后期资金周转不畅,导致我无法按约返还到期利息。为此,银行诉至法院,诉请解除上述借款合同,要求我提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57143.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银行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我想请教,如果我说明借名贷款给妹夫的事实,法院能调解处理吗?
任律师:你与银行的贷款纠纷一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但是你作为名义借款人,所借款项是否交付实际使用人妹夫使用,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在该案处理范围,应另择途径解决。
宋先生:我现在跟银行说明实际借款人是我的妹夫,银行能撤诉去告他吗?
任律师:法律规定了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宋先生:这么说,我必须承担还款责任了。都怪我当初没多想就答应了。
任律师:是的。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依法免除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举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签合同之前,你向银行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受托人与第三人都清楚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你的名义,你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你妹夫为实际借款人,由他承担偿还责任。但是,你妹夫并未与出借人(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故他们双方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宋先生:好的,我明白了。
任律师:你应当充分考虑“借名”将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要轻易用自身名义替他人对外借款,以免陷入未实际用款却要背负偿还实际借款的巨大法律风险中。
宋先生:谢谢您的提醒!
任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董振杰
审核律师: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