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1 15:14:0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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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的曾女士因母亲留下的三间东厢房被嫂子张某擅自拆除、翻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2025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定,确认曾女士对新建房屋享有25%的使用份额。

1962年,曾女士的母亲与前夫离婚分得了位于北京密云的三间东厢房。次年,她的母亲再婚,育有包括曾女士在内的五个子女。1996年,老人去世,案涉房屋长期由曾女士同母异父的兄长一家居住,其余子女均未过问继承之事。
2013年,曾女士的兄长去世后,他的妻子张某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三间东厢房拆除,并利用其余宅基地新建了四间房屋。曾女士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未得到尊重,与张某多次交涉主张权利未果后,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程薇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重点研究了当时适用的《继承法》关于遗产未分割前共有财产性质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关于擅自翻扩建不影响遗产份额划分的规定,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
办案过程中,经冠领律师多次沟通协调,曾女士同母异父的大姐表示放弃继承权,其余四位兄弟姐妹愿意将所继承份额转让给曾女士。
庭审当天,张某及其子女辩称,原三间东厢房已自然坍塌灭失,张某是在自有宅基地上合法新建房屋,曾女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主张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且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曾女士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张某在与曾女士对话时明确承认东厢房是人工拆除。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分割遗产确认权利,具有共有财产分割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张某的出资建设行为并不当然导致房屋权属全部归其所有,亦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划分。
经核算,曾女士继承及受让其他继承人份额后,对原东厢房享有六分之五份额,曾女士可据此主张新建房屋的相关权益。
2025年12月,法院综合新建房屋的面积、功能格局等因素,酌情确定曾女士对四间新建房屋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使用份额。
为表达对冠领律师的感谢,结案后委托人专程前往律所赠送了锦旗。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