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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福建宁德买卖合同纠纷案助委托人全额追回13万元购机款

2026-05-13 10:04: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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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初夏,福建福清的一处厂房里,林志刚正向同事们展示他刚购入的两台某品牌二手机床。他拍了拍机身,语气难掩得意:“跟卖方磨了好久,最后13万拿下这两台2017年制造的设备,划算吧!”众人附和间,林志刚蹲下身,打算接网线做系统调试,但他翻遍机身却怎么也找不到网线插口。

“刘姐,这机器怎么联网?”他给卖方刘玲玲发了条微信。

“这个机不能接网络,只能用CF卡或U盘。”刘玲玲答复。

林志刚心里犯嘀咕:2017年的设备,怎么可能没有网络接口?他找来工具,拆开设备的电箱后盖,手电筒光扫过线路板,一行小字让他愣住了生产日期:2010-12。他赶紧拆开另一台设备,发现其核心部件同样很“老”,是2011年9月生产的。两个日期均与设备外部铭牌上的“2017年”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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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年限是二手设备价值的核心判定标准,林志刚当即找刘玲玲讨要说法,对方却推脱自己只是中介,对设备参数不知情,并将实际卖方陈利的联系方式推给林志刚。

林志刚转而联系陈利。陈利声称设备图片都是实物拍摄,林志刚也来现场验过货,现在交易完成后又说有问题,不关卖方的事。林志刚再三解释:买方不可能当场拆机查验核心部件,如果他知道真实年份情况,根本不会考虑购买。陈利不再回复。协商无果,设备又无法正常投入使用,无奈之下,林志刚向北京冠领(福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律师张绍澄、杨星星代理此案。

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冠领律师注意到一个潜在的风险点:林志刚当初是受公司委托采购设备,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是公司名称。这意味着,林志刚的买方身份可能会被对方否定,而身份否定一旦被法院认可,林志刚也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资格。于是,律师协助林志刚与公司沟通,幸而顺利取得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明确林志刚以个人名义实施全部购买行为。这份文件夯实了林志刚的适格原告身份。全面固定证据后,律师代理林志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卖方返还购机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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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陈利在庭审中首先便针对林志刚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抗辩,主张案涉公司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同时强调售卖过程没有造假,且惩罚性(三倍)赔偿只适用于生活消费,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另外设备已通过林志刚检验合格,日期瑕疵不影响设备使用,拒绝解约退款。

考虑到现有证据的确难以证明陈利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且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障碍,律师随即调整诉讼策略,将重心放在解除合同和赔偿合理损失上,以确保主要诉求稳妥实现。

迅速整理思绪后,律师对陈利的其他抗辩逐一进行反驳。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律师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司《情况说明》,指出林志刚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关于“已验货不退款”的说法,律师指出,林志刚有理由相信宣传照片中设备铭牌上的制造日期为核心部件的生产日期,不论是否检验,陈利无法否认两者年份相差甚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故案涉合同应予解除,陈利也应退赔相关费用。

2025年底,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关系;陈利向林志刚返还购机款13万元,赔偿运输费等合理损失2955.5元,并限期将两台设备搬离。

二手设备的生产年份是决定其性能、精度、剩余使用寿命和市场价值的核心要素。在此类交易中,卖方应恪守诚信原则,主动如实披露设备信息;买方亦需仔细查验,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卖方交涉并留痕,避免损失扩大化。(除代理律师外,其余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