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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小股东扫清查账障碍

2026-08-03 10:18:1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6年6月29日,深圳的白女士收到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她提出的查阅公司鑫新公司(化名)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这意味着,她终于有权翻开那些被公司“封锁”的账本。

2020年12月,白女士看中深圳鑫新公司的发展潜力,决定出资200万元,从原股东苏某手中受让该公司20%的股权,她坚信自己搭上了一趟值得期待的列车。然而,列车开动后,她发现自己似乎被安置在一节封闭的车厢里,窗外发生了什么,她始终看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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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都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财务报表,白女士也曾在2024年初查看过报表内容,但这并没有打消她内心的疑虑。她认为某些款项的变动缺乏合理解释,更让她不安的是,入股五年,她从未收到过公司分红。白女士多次提出查阅原始会计账簿核对真实盈亏,但均被公司拒绝,她始终没能接触到完整账目。

私下沟通无果,2026年初,白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她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周嘉楠律师代理此案。

了解案情后,律师立即协助白女士向公司邮寄《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指出因多年未分红、财报真实性存疑,申请查阅持股以来全部会计资料。可半个多月过去,白女士没收到任何回复。见此情景,律师果断代理白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上述资料。

庭审中,深圳鑫新公司提出:白女士一直参与管理,对公司经营情况亦知情,且在2024年3月之前,白女士已确认过财务报表无误。更为关键的是,公司认为,白女士反复要求查阅会计资料系出于不正当目的,其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故拒绝白女士查账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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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驳: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提出上述要求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财报只是汇总数据,无法还原公司每一笔资金往来,现在白女士为核实分红,依法向公司寄送书面查账申请,符合股东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合理需求,亦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无权以白女士曾经确认过报表而拒绝其要求。另外,若要认定白女士存在不正当目的,必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同业竞争、恶意泄密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公司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快递信息显示,公司已正常签收查账申请书,其未在法定15日期限内作出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程序上存在瑕疵。

2026年6月29日,法院审理后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深圳鑫新公司限期向白女士提供自其持股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对于每一位投资者而言,知情权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本案中,冠领律师精准界定股东核实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必要范围,依法拆解对方层层抗辩,最终成功守护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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