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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09:20:4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4月,山东枣庄某社区公告栏前,罗先生凝视着新张贴的征收公告,眉头紧锁。18年前卖出的老宅即将被征收,但宅基地仍登记在他名下,拆迁利益是否也有他的一份?
带着这一疑问,罗先生咨询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一句话让他豁然开朗:“你将农村宅基地卖给城里人,合同可能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当罗先生试图与买家蔡先生协商退房退款时,对方断然拒绝:“我住了18年,户口都迁来了,房子就是我的!”罗先生随之委托冠领律所处理这起纠纷,律所指派了律师闫松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首先详细了解了双方的交易情况。罗先生原是山东枣庄某村村民,2006年,他将自家两层房屋卖给了城镇居民蔡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了买卖事宜,并按约定履行了付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此后18年间,蔡先生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其间,该村改为社区,蔡先生将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直到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公告,罗先生才意识到,当年的买卖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
律师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后发现,该合同不仅转让了房屋所有权,还明确包含宅基地使用权,这已触及到法律红线。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收集了相应证据,代理罗先生将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
庭审中,蔡先生辩称,已在案涉房屋居住18年,户籍也已迁入,早已成为“村里人”,且房屋所在区域已改为社区居委会管理,宅基地性质应视为转为国有。他认为罗先生在得知征收后主张合同无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见利忘义”。
面对对方的激烈反驳,冠领律师沉着应对。首先,律师援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明确指出,案涉地区并非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必然无效。其次,户籍迁入不等于取得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律师当庭展示的房屋产权信息显示,案涉宅基地始终登记在罗先生名下,且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
针对蔡先生提出的“诚实信用原则”抗辩,冠领律师表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容规避。尽管蔡先生将户口迁入该社区,但如果认可这种事后补正身份的做法,等于默许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这将动摇集体土地制度的根基。律师进一步强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挂钩,这是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线。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罗先生和蔡先生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
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罗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完整,户籍迁入已补正合同效力。
二审中,冠领律师再次表明,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不因后续行为改变。蔡先生虽迁入户籍,但并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涉土地也未转为国有,不符合任何补正条件。律师同时指出,确认合同无效与后续的利益返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受理条件。
二审法院仍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于2024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两场诉讼的胜利不仅维护了罗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清晰昭示着:农村宅基地不是普通商品,其承载的集体财产保障功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