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10:10: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25
工程做完了,场地清空了,可剩下的401万工程款却迟迟到不了账。福建福州的蔚蓝公司近日就摊上了这么一件糟心事。
2024年3月,蔚蓝公司与竹利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承接了竹利公司旗下的建设项目。然而合作进行得并不顺利,双方于2025年4月协商解除了合同,并签订《解除协议》,确认竹利公司尚欠蔚蓝公司剩余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合计651万余元,约定了8个付款节点。蔚蓝公司按照约定,将设备、材料、人员逐一清退出场,即可获得对应的工程款。

然而,到了第5个付款节点,竹利公司迟迟不付款。眼看最后一期付款日也过去了,对方仍分文未付,蔚蓝公司无奈之下,求助于北京冠领(福州)律师事务所,希望律所能帮助自己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工程款。冠领指派律师陈颖代理本案。
接到委托后,冠领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审阅了《解除协议》《连带责任担保书》等核心文件,同时指导蔚蓝公司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双方往来函件、微信群聊天记录、清退现场的影像资料等,以证明蔚蓝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场地在2025年8月20日已全部清退完毕。同时,冠领律师精准锁定了围合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书》及股东决议,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竹利公司辩称:蔚蓝公司未按约履行清退义务,一直拖到2025年8月下旬才完成,已对项目整体工期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解除协议》明确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如未提供,甲方有权顺延付款”,蔚蓝公司至今未就401万余元工程款开具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竹利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己方不存在逾期违约。

冠领律师精准回击:
第一,蔚蓝公司的清退义务已在2025年8月20日全部完成,虽然比部分付款节点略晚,但竹利公司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且其主张的工期影响缺乏量化证据。
其次,“先开票后付款”条款虽然有效,但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主给付义务。蔚蓝公司已经完成了设备拆除、场地清退等核心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不能成为对抗主给付义务的正当理由。竹利公司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已到期的401万余元工程款,显属滥用抗辩权。
最后,围合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对竹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竹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蔚蓝公司工程款401万余元,围合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冠领律师以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帮助蔚蓝公司脱离僵局,守住了400余万工程款,帮助中小企业赢得了公平。(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