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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0:40:2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春天,梧桐叶在风中轻轻摇晃,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常珍珍的肩头。她坐在上海宝山区住宅的窗边,手指摩挲着儿子程林订立的自书遗嘱,心想:是时候处理儿子留下的遗产了。
3年前,刚30岁出头的程林确诊了尿毒症,病痛反复折磨着这个年轻人。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妻子王溪趁程林去医院透析的空隙,带走了家中保险箱里的数万元存款和金银首饰,之后再也没有探望过程林。
王溪的做法彻底寒了程林的心。看着病床前母亲和继父刘德忙碌的身影,程林暗自下定了决心。他让母亲找来纸笔,强撑病体坐起身,一笔一画写下遗嘱:上海市普陀区的房屋由继父和母亲共同继承;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及保险理赔款等其他财产,全部由母亲继承。

写完最后一个字,程林唤母亲到床边,郑重地把遗嘱交到她手上,嘱咐道:“妈,我生病之后,你和爸一直忙前忙后照顾我,真的辛苦你们了。等我走后,房子留给你们养老,其余的钱也能贴补些家用。”常珍珍看着懂事的儿子,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掉,她把儿子拥进怀里,轻轻拍着他的背,想给他些许安慰。
2024年深秋,程林的病情骤然恶化,因突发脑溢血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经过40多天的抢救,他终究没能挺过来,永远闭上了眼睛。常珍珍含泪办完后事,于2025年4月拿着遗嘱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因程林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仅凭这份遗嘱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她和刘德求助至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马小青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首先理清了程林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王溪、幼子程小志、生父程峰,以及母亲常珍珍;继父刘德因遗嘱指定其为房屋共有人,属受遗赠人。据此,律师明确本案被告应为王溪、程小志及程峰三人。
紧接着,律师审查了程林留下的自书遗嘱,确认程林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全部为程林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日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不过,程小志年仅5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之后,律师调取了程林的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车辆购置凭证,逐一比对,确认案涉房屋和车辆均购于程林婚前,属于程林个人财产,与王溪无关。与此同时,律师整理了王溪曾起诉离婚的记录、程林的医院病历、缴费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王溪未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在确认三被告的身份信息后,律师代理常珍珍和刘德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庭前会议中,律师主动出示遗嘱原件,开门见山地指出:“一旦正式开庭,基于我们提交的王溪自离家后从未探望、照料程林的完整证据,法院不仅会认定遗嘱有效,还可能因遗弃行为直接剥夺王溪的继承权。因此,不如在法定必留份之外理性协商。”律师以“扶养义务缺失”作为谈判筹码,提出在保留程小志必留份的基础上,适当向王溪一方支付补偿款,彻底了结各方关于程林遗产继承的全部纠纷。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溪认可了遗嘱的有效性,相关陈述也被明确记载在调解笔录之中。为了规避程峰拖延签字带来的风险,律师坚持在和解协议中加入“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无需程峰配合”的风险隔离条款,真正做到了不留后患。
经冠领律师斡旋,2026年1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涉房屋归常珍珍、刘德共同所有;程林名下的车辆、存款、股票、保险及保险理赔款均归常珍珍所有;常珍珍支付程小志遗产补偿款160万元,王溪、程小志收款后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无需程峰配合。
常珍珍看着调解书,泪水缓缓滑落她最终没有辜负儿子的遗愿。本案再次印证:自书遗嘱若符合法定形式,便是逝者最坚定的声音。而专业律师,恰恰懂得如何在法理与人情之间,为委托人筑起一道坚固的权益防线。(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